GB/T50493-2019《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標準》條文說明版本(三)
GB/T50493-2019 《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標準》附加條文說明版本,4檢測點確定4.1一般規定部分。
4 檢測點確定
4.1 一般規定
4.1.1 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探測器的檢測點,應根據氣體的理化性質、釋放源的特性、生產場地布置、地理條件、環境氣候、探測器的特點、檢測報警可靠性要求、操作巡檢路線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選擇可燃氣體及有毒氣體容易積聚、便于采樣檢測和儀表維護之處布置。
4.1.2 判別泄漏氣體介質是否比空氣重,應以泄漏氣體介質的分子量與環境空氣的分子量的比值為基準,并應按下列原則判別:
1 當比值大于或等于1.2時,則泄漏的氣體重于空氣;
2 當比值大于或等于1.0、小于1.2時,則泄漏的氣體為略重于空氣;
3 當比值為0.8~1.0時,則泄漏的氣體為略輕于空氣;
4 當比值小于或等于0.8時,則泄漏的氣體為輕于空氣。
4.1.3 下列可燃氣體和(或)有毒氣體釋放源周圍應布置檢測點:
1 氣體壓縮機和液體泵的動密封;
2 液體采樣口和氣體采樣口;
3 液體(氣體)排液(水)口和放空口;
4 經常拆卸的法蘭和經常操作的閥門組。
4.1.4 檢測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時,探測器探頭應靠近釋放源,且在氣體、蒸氣易于聚集的地點。
4.1.5 當生產設施及儲運設施區域內泄漏的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可能對周邊環境安全有影響需要監測時,應沿生產設施及儲運設施區域周邊按適宜的間隔布置可燃氣體探測器或有毒氣體探測器,或沿生產設施及儲運設施區域周邊設置線型氣體探測器。
4.1.6 在生產過程中可能導致環境氧氣濃度變化,出現欠氧、過氧的有人員進入活動的場所,應設置氧氣探測器。當相關氣體釋放源為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釋放源時,氧氣探測器可與相關的可燃氣體探測器、有毒氣體探測器布置在一起。
條文說明
4.1.1 為有效發揮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探測器的作用及監測數據的準確性,確保裝置生產安全和工作人員的安全,特做本規定。
實際生產過程中,點式探測器通常安裝在釋放源附近或氣體易于聚集(足夠的濃度和停留時間)的場所;當現場具有較大的開放式空間時,如管廊、裝置周邊、罐區、泵組區,可選擇線型探測器;當生產介質泄漏后形成的氣體或蒸氣能顯著改變釋放源周圍環境溫度的場所時,可以選用紅外圖像型氣體探測器。使用噪聲探測器的場所,需同時選用點式氣體探測器。線型探測器需與點式氣體探測器聯合使用。
氣體探測器類型的選用,需考慮探測器的響應時間。探測器選用時,要考慮溫度、振動、電磁等環境因素的影響。對重要的連續檢測點,需考慮現場探測器的冗余。
檢測點的布置,需結合泄漏發生后泄漏氣體(蒸氣)的現場氣云擴散特性,考慮檢測點的安排,為了確保現場出現泄漏事故時的及時檢測報警,檢測點的布置要考慮在不同泄漏場景下,目標探測器在各種潛在泄漏場所的泄漏源的分布。
實際工作中,設計人員需要按項目合同要求開展項目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的布點設計效果的評價。結合現場氣體擴散模擬計算結果,依據探測器選型、測量范圍、探測器數量、安裝位置和角度、系統的校驗要求等設計參數開展,驗證設計工作是否符合項目合同要求。關于這項評價工作,本標準不做詳細規定,可參見 Guidance on the Evaluation of Fire and Gas System Effectiveness (火氣系統有效性的評價指南)(ISA-TR 84.00.07-2010)。
總之,探測器的布點要使探測器可以在泄漏點泄漏出來的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的量達到危及生產設施和人員安全的程度前,檢測到相應的氣體信號,并發出報警。
4.1.2 由于溫度和海拔對氣體的密度影響較大,為了方便判斷泄漏的介質泄漏到大氣中時,泄漏氣體介質是否比空氣重,本標準用泄漏介質的氣體分子量與當地空氣的分子量的相對比值作為判斷依據。
4.1.3 本標準所指的可燃氣體釋放源即可能釋放出形成爆炸性氣體混合物所在的位置或點。
本標準所指的有毒氣體釋放源即可釋放出對人體健康產生危害的物質所在的位置或點。
根據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2014的有關規定,釋放源應按物質的釋放頻繁程度和持續時間長短分級。其分為連續釋放源、第一級釋放源、第二級釋放源。
第一級釋放源,在正常運轉時周期或偶然釋放的釋放源。下列情況可以劃為第一級釋放源:
(1)在正常運行時,會釋放易燃物質的泵、壓縮機和閥門等的密封處;
(2)在正常運行時會向空間釋放易燃物質,安裝在儲有易燃液體的容器上的排水系統;
(3)在正常運行時會向空間釋放易燃物質的取樣點。
第二級釋放源,預計在正常情況下不會釋放,即使釋放也僅是偶爾短時的釋放源。下列情況可以劃為第二級釋放源:
(1)在正常運行時不可能出現釋放易燃物質的泵、壓縮機、閥門、控制閥的密封處;
(2)在正常運行時不能釋放易燃物質的法蘭等連接件;
(3)在正常運行時不能向空間釋放易燃物質的安全閥,排氣孔和其他開口處;
(4)在正常運行時不能向空間釋放易燃物質的取樣點。
可燃氣體探測器所檢測的主要對象是屬于第二級釋放源的設備或場所。本條各款的規定就是屬第二級釋放源的具體實例。
可燃、有毒氣體探測器所檢測的釋放源的特點是在正常情況下不會釋放,即使釋放也僅是偶爾短時釋放,且泄漏的可燃氣體可能達到泄漏介質地爆炸下限或有毒氣體濃度限值。其中,氣體壓縮機和液體泵的動密封釋放源是指在正常運行時不可能出現釋放易燃物質的泵、壓縮機的密封處;設備和管道的法蘭和閥門組釋放源是指在正常運行時不可能出現釋放易燃物質的閥門、控制閥及法蘭連接件,且在正常生產過程中,需經常拆卸的法蘭和經常操作的控制閥和閥組,這些法蘭和閥門在不正常運行時可能泄漏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
4.1.4、4.1.5 現場發生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泄漏事故時,為了保護現場工作人員的身體健康,使出現泄漏事故的裝置和單元不影響周邊相鄰設施的安全狀態,在受監控的裝置和單元的周邊,故要求設置氣體檢測報警裝置,用于生產現場或儲運現場的介質泄漏檢測、現場泄漏介質的確認和現場環境的安全監測。檢測點的布置,需結合泄漏發生后泄漏氣體(蒸氣)的現場擴散特性,考慮檢測點的安排,確保現場出現泄漏事故時的及時檢測報警。檢測點的布置要考慮在不同泄漏場景下,探測器的可靠性和蒸氣云探測布點覆蓋率。探測器的可靠性和現場蒸氣云檢測點覆蓋率的確定,需依據生產裝置工藝特點、現場設備布置、潛在泄漏源的分布、現場氣候環境、生產管理安排等因素,結合泄漏計算和生產經驗綜合確定,確保工廠的生產和維護過程的安全需要。
本標準中未采用網格布點的方式檢測氣云規模。為監測生產區和儲運區泄漏的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對周邊環境安全的影響,同時,為確保現場人員的健康安全,沿裝置進出口、道路、生產區和儲運區周邊布置可燃氣體探測器和(或)有毒氣體探測器時,需要考慮泄漏介質的擴散特性、界外可能的點火源分布和敏感目標的距離,確定位于裝置邊界的各探測器的間隔距離和各探測器的實際安裝高度,以期達到對泄漏的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云的監控目的。
4.1.6 空氣中氧氣濃度的變化會影響部分氣體探測器(有氧檢測的可燃氣體探測器,如催化燃燒型)的正常工作、影響操作工人的呼吸健康、改變環境中可燃氣體的爆炸極限以及可燃氣體點火能。為了達到防爆設計和保護操作人員健康的目的,結合國外成熟的安全管理經驗,在生產過程中環境氧氣濃度可能出現較大變化時,本標準中提出了增加對空氣中氧含量測量的要求。
對同一種氣體介質,相對于正常大氣環境而言,空氣中氧濃度的變化,對于可燃氣體的爆炸下限有一定的影響。通常,在空氣中氧濃度的變化較小(正負10%)的情況下,可燃氣體爆炸下限的變化對于濃度檢測報警的警示功能影響不大。
現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職業衛生名詞術語》規定,氧濃度低于19.5%(υ/υ)為缺氧環境,高于23.5%(υ/υ)為富氧環境。我國對欠氧與過氧的規定較美國嚴,這有利于早期預警。如美國NIOSH標準Working in Confined Spaces規定:在大氣環境條件下,大氣中氧氣的分壓低于132mmHg[正常為160mmHg,折合為17.3(υ/υ),相當于海拔高度1609m]為欠氧大氣環境,大氣中氧氣的濃度高于25%(υ/υ)為過氧大氣環境。
在生產過程中環境氧氣濃度可能出現欠氧的場所,主要是受限空間作業工況。缺氧報警值常為19.5%(υ/υ)。缺氧報警值設為19.5%是為了保護操作人員的正常健康。導致環境缺氧的原因很多,如其他氣體的加入、化學反應、燃燒等,其中,許多燃燒過程還會釋放出有毒氣體。為避免環境缺氧報警值沒有達到19.5%,而可燃和有毒氣體已經超標的情況,氧氣探測器常與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的探測器同時使用。
在生產過程中環境氧氣濃度可能出現過氧的場所,主要是工廠的氮氧站、局部用氧點的作業工況。當釋放源是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介質時,氧氣探測器常與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的探測器同時布置使用。過氧報警值常為23.5%(υ/υ)。過氧報警值設為23.5%是為了保護操作人員的正常健康。
環境氧氣報警濃度具體的數值確定,應視項目所處環境而調整,如高原地區,海拔高度1610m時,大氣中的正常氧含量約為17.3%(υ/υ),其欠氧、過氧大氣環境的氧含量應做合理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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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5年4月17日14:18:02
文章來源:東方報警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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