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50493-2019《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標準》條文說明版本(一)
GB/T50493-2019 《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標準》附加條文說明版本,1總則和2術語部分。
1 總則
1.0.1 為保障石油化工企業的人身安全和生產安全,監測生產過程及儲運設施中泄漏的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并及時報警,預防人身傷害以及火災與爆炸事故的發生,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于石油化工新建、擴建工程中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的設計。
1.0.3 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的設計,除應符合本標準要求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條文說明
1.0.1 石油化工企業指以石油、天然氣及其產品為原料,生產、儲運各種石油化工產品的煉油廠、石油化工廠、石油化纖廠或其聯合組成的工廠,定義同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GB 50160。生產過程由工藝裝置、公用工程設施和輔助生產單元組成,其中,工藝裝置是由一個或一個以上相互關聯的工藝單元組合。儲運設施包括甲類氣體、液化烴、甲B、乙A類液體的儲罐區、裝卸設施、灌裝站等儲運單元。
1.0.2 石油化工改建工程的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的設計可以參考使用。
化工裝置和以煤為原料制取燃料及化工產品的工廠或裝置的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的設計可以參考使用。工廠分析化驗室區域的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的設計可以參考使用。
本標準不適用于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和加工平臺區域的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的設計。
2 術語
2.0.1 可燃氣體 flammable gas
又稱易燃氣體,甲類氣體或甲、乙A類可燃液體氣化后形成的可燃氣體或可燃蒸氣。
2.0.2 有毒氣體 toxic gas
勞動者在職業活動過程中,通過皮膚接觸或呼吸可導致死亡或永久性健康傷害的毒性氣體或毒性蒸氣。
2.0.3 釋放源 source of release
可釋放并能形成爆炸性氣體環境、有毒氣體環境的位置或地點。
2.0.4 探測器 detector
又稱檢測器,將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或氧氣的濃度轉換為電信號的電子設備。
2.0.5 線型氣體探測器 open-path gas detector
一種開放式、用于檢測直線路徑中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云團的氣體探測器。常用的線性氣體探測器有:紅外氣體探測器、激光氣體探測器等。
2.0.6 現場警報器 field alarming unit/audible and visual alarm unit
安裝在現場,通過聲、光或旋光向現場或接近現場人員發出警示的電子設備。常見的有:探測器自帶的一體化的聲、光警報器,按區域設置的現場區域警報器。
2.0.7 報警控制單元 alarm control unit
接收探測器的輸出信號、顯示和記錄被檢測氣體的濃度、發出聲光報警信號,并能向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等設備發送氣體濃度報警信號和報警控制單元故障信息的電子設備。可燃氣體報警信號參與消防聯動時,報警控制單元通常采用按專用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產品標準制造并取得檢測報告的專用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
2.0.8 檢測范圍 sensible range
又稱測量范圍.探測器能夠檢測出被測氣體的濃度范圍。
2.0.9 報警設定值 alarm setpoint
預先設定的報警濃度值。報警設定值分為一級報警設定值和二級報警設定值。
2.0.10 響應時間 response time
在試驗條件下,從探測器接觸被測氣體至達到穩定指示值的時間。通常達到穩定指示值90%的時間為響應時間.恢復到穩定指示值10%的時間為恢復時間。
2.0.11 安裝高度 vertical height
探測器傳感器吸入口到指定參照物的垂直距離。
2.0.12 爆炸下限 lower explosion limit(LEL)
可燃氣體發生爆炸時的下限濃度(V%)值。
2.0.13 爆炸上限 upper explosion limit(UEL)
可燃氣體發生爆炸時的上限濃度(V%)值。
2.0.14 職業接觸限值 occupational cxposure limit(OEL)
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長期反復接觸,不會對絕大多數接觸者的健康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許接觸水平。化學因素的職業接觸限值分為最高容許濃度、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和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三種。
2.0.15 最高容許濃度 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MAC)
工作地點在一個工作日內、任何時間有毒化學物質均不應超過的濃度。
2.0.16 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 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time weighted average(PC-TWA)
以時間為權數規定的8h工作日、40h工作周的平均容許接觸濃度。
2.0.17 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PC-STEL)
在遵守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PC-TWA)前提下容許短時間(15min)接觸的濃度。
2.0.18 直接致害濃度immediately dangerous to life or health concentration(IDLH)
在工作地點,環境中空氣污染物濃度達到某種危險水平,如可致命或永久損害健康,或使人立即喪失逃生能力。
條文說明
2.0.1 本標準中可燃氣體(蒸氣)是習慣說法,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化學品分類和標簽規范 第3部分:易燃氣體》GB 30000.3-2013標準的規定,屬于易燃氣體(flammable gas),即20℃和101.3kPa時與空氣混合有一定易燃范圍的氣體。也就是說,可燃氣體(蒸氣)就是以一定比例與空氣混合后,將會形成爆炸性氣體環境的氣體或蒸氣。
在石油化工行業,易燃氣體常指甲類可燃氣體、液化烴、甲B、乙A類可燃液體氣化后形成的可燃氣體。按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GB 50160的規定:甲類氣體是指可燃氣體與空氣混合物的爆炸下限小于10%(體積)的氣體;液化烴(甲A)是指15℃時的蒸氣壓力大于0.1MPa的烴類液體及其他類似的液體,例如液化石油氣、液化乙烯、液化天然氣(液化甲烷)、液化環氧乙烷等;甲B液體是指除甲A以外,閃點小于28℃的可燃液體,乙A類液體是指閃點大于或等于28℃至等于45℃的可燃液體。甲B與乙A類液體也可稱為易燃液體。
由于乙A類液體泄漏后揮發為蒸氣或呈氣態泄漏,該氣體在空氣中的爆炸下限小于10%(體積)屬于甲類氣體,可形成爆炸危險區。但是,該氣體易于空氣中冷凝,所以擴散距離較近,其危險程度低于甲A、甲B類。
空氣中,含有氧氣等氧化性氣體。部分工藝介質本身也是氧化性介質,如氯氣,在工藝設備中,含有這些具有氧化性的介質的氣體混合物是安全的,設計過程中,這類介質泄漏后的爆炸性能應以該介質與空氣的混合物的特性為依據。
2.0.2 本標準中有毒氣體的范圍是:
(1)《高毒物品目錄》(衛法監發[2003]142號)中所列的氣體或蒸氣;
(2)現行國家標準《化學品分類和標簽規范 第18部分:急性毒性》GB 30000.18-2013標準中,急性毒性危害類別為1類及2類的急性有毒氣體;
(3)現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工作場所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裝置設置規范》中列出的有毒氣體;
(4)現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中列出的化學有害氣體。
本標準中,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化學品分類和標簽規范第18部分:急性毒性》GB 30000.18-2013標準的要求,有毒氣體指急性毒性危害類別為1類及2類的有毒氣體,屬于危害嚴重的有毒氣體。包括常見的有:二氧化氮、硫化氫、苯、氰化氫、氨、氯氣、一氧化碳、丙烯腈、氯乙烯、光氣(碳酰氯)等。常見有毒氣體還可以參見現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工作場所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裝置設置規范》中,列出了 56種有毒氣體;在現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中列出了常見的339種化學有害氣體和47種化學有害粉塵。
本標準中,暫不將有害粉塵列于在線的毒性氣體檢測范圍。
根據對人的可能致死劑量,中國一般將化學物質的毒性分為劇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和微毒五個等級。為消除分級標準之間的差別,建立協調、統一的化學品分級標準,由國際勞工組織(ILO)、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以及聯合國危險貨物運輸專家委員會(TDG)三個國際組織共同提出框架草案,建立了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與標簽制度(GHS)。2002年9月在約翰內斯堡召開的“聯合國可持續發展世界首腦會議”提出:各國應在2008年全面實施GHS。為適應國際化學品分類統一的這種必然趨勢,結合國內化學品管理的實際需要,《劇毒目錄》在劇毒化學品判定標準上參照了GHS的急性毒性分級標準。現行國家標準《化學品分類和標簽規范 第18部分:急性毒性》GB 30000.18-2013就是國內的急性毒性分類要求。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2002年5月12日頒布實施)第三條規定:“按照有毒物品產生的職業中毒危害程度,有毒物品分為一般有毒物品和高毒物品。國家對作業場所使用高毒物品實行特殊管理。一般有毒物品目錄、高毒物品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家標準制訂、調整并公布”。2003年衛生部發布了《高毒物品目錄》(2003年版)。《高毒物品目錄》的編制原則是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納入高毒物品目錄:
(1)在現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中MAC<1或者PC-TWA<1,并且在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中;
(2)被IRCA認定的人類致癌物,并且在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中;
(3)根據1990-2001年職業病統計年報,急性中毒和慢性中毒各前10名的毒物,并且在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中。實際生產工作中,可能對生產人員造成傷害的有毒氣體的種類遠遠多于《高毒物品目錄》所列的數量,對有毒氣體的劃分僅局限于《高毒物品目錄》已不滿足當今社會對安全生產管理提出的要求。長期接觸可以導致慢性中毒的氣體介質不在本標準的有毒氣體范圍內。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 罐區 現場安全監控裝備設置規范》AQ 3036-2010中第3.7條有毒氣體規定:有毒氣體包括:
a)已知對人類健康造成危害的氣體;
b)半數致死濃度LC50值不大于5000mL/m³,因而判定對人類具有危害的氣體。
這個規定中,有毒氣體的范圍較寬,本標準關注的是劇毒、高毒類介質。
2.0.3 本標準中有毒或爆炸性氣體釋放源是指在正常工作狀態下很少(少于10h/a)向周邊環境釋放有毒或爆炸性氣體。
按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2014的要求,本標準中爆炸性氣體釋放源為二級釋放源。
本標準中爆炸性環境是指在大氣環境條件下,可燃氣體、可燃蒸氣與空氣形成的混合物被點燃后,能夠保持燃燒自行傳播的環境。
2.0.4 探測器又稱檢測器,由于安全消防部門檢查時,對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的檢測器的稱呼是探測器,為了便于生產管理,故將可燃氣體、有毒氣體的檢測器統稱為探測器。
2.0.5 線型氣體探測器也稱開路式氣體探測器,是一種用于直線路徑中可燃及有毒氣云團檢測的氣體探測器,發射端到接收端距離可從4m~200m。常用的線型氣體探測器有激光型和紅外線型。線型氣體探測器的技術要求見現行國家標準《可燃氣體探測器》GB 15322-2003。
2.0.6 現場警報器是一種用在危險場所,通過聲音和各種光來向人們發出示警信號的一種報警信號裝置,能同時發出聲、光兩種警報信號。現場警報器包括:一體式聲、光警報器和現場區域警報器。
2.0.7 報警控制單元可以采用微處理器為基礎的電子產品,也可以采用專用的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專用的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是指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GB 16808-2008質量要求且具有消防產品型式檢驗報告的產品。
2.0.9 報警設定值分為一級報警值和二級報警值。一級報警值為高限報警,為警示性報警;二級報警值為高高限報警,一旦發生需立即處理,報警控制單元的聯鎖控制需從該信號引出。
2.0.11 對于不帶附加采樣管的點式探測器,安裝高度指探測器檢測口到指定參照物的垂直距離;對于帶附加采樣管的點式探測器,安裝高度指探測器采樣管口到指定參照物的垂直距離;對于線型探測器,安裝高度指探測器傳感器到指定參照物的垂直距離。
2.0.12、2.0.13 在確定介質的爆炸下限和上限值時,應結合項目所在地的大氣環境中正常的氧氣含量與標準大氣環境中的氧氣濃度的不同,確定爆炸上下限值的變化。
2.0.14 職業接觸限值引自現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職業性有害因素的接觸限制量值,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長期反復接觸對機體不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的容許接觸水平。化學因素的職業接觸限值可以分為最高容許濃度、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和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三類。
2.0.15 最高容許濃度的定義引自現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
2.0.16 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的定義引自現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
2.0.17 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的定義引自現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該職業接觸限值是與8h時間加權平均濃度配套的一種短時間接觸限值。
2.0.18 直接致害濃度的定義引自現行國家標準《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與維護》GB/T 18664-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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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5年4月17日14:11:53
文章來源:東方報警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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