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50493-2019《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標準》全文文字版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2019年第257號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發布國家標準
《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標準》的公告
現批準《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標準》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T50493-2019,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原國家標準《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GB50493—2009)同時廢止。
本標準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戶網站(www.mohurd.gov.cn)公開,并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計劃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9年9月25日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2016年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制訂、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標【2015】274號)的要求,由中石化廣州工程有限公司會同有關參編單位對《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GB50493一2009進行修訂而成。
本標準在修訂過程中,標準編制針對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中遇到的有關問題進行廣泛的調查研究,總結了近年來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探測器和有毒氣體探測器的使用經驗,參考歐洲標準《可燃氣體或氧氣檢測與測量儀器的選用、安裝、使用和維護指南》(EN0079-29-2),在征求設計、生產、科研和探測器制造企業等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最后經重查定稿。
本標準的主要拔術內容是:總則、術語、基本規定、檢測點確定、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設計、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安裝設計等。
本標準修訂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標準適用范圍“石油化工新建、擴建及改建工程”修改為“石油化工新建、擴建工程”;2.拓展了有毒氣體的范圍,由《高毒物品目錄》中所列的毒氣擴大到常見的劇毒氣體;3.增加了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GDS)的設計相容性、獨立性和可靠性要求;4.增加了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GDS)與火災及消防監控系統分開設置的要求;5.增加了開路式(激光、紅外)探測器、噪聲探測器等內容,進一步完善了探測器的布點和布置要求;6.增加了常見氣體探測器選用指南、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配置圖。本標準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由中國石油化工集團有限公司負責日常管理,由中石化廣州工程有限公司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或建議,請寄送中石化廣州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體育西路191號中石化大廈A塔20樓,郵編:510620)。
本標準主編單位:中石化廣州工程有限公司
本標準參編單位:中國石化工程建設有限公司 深圳市諾安環境安全股份有限公司 無錫格林通安全裝備有限公司 北京燕山時代儀表有限公司 深圳市特安電子有限公司 漢威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安前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中石化霍尼韋爾(天津)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員:文科武 裴炳安 朱華興 呂明倫 金哲 邵瑜 林融 卿篤安 唐蓉 劉昕 韓振東 張占峰 龍方彥 沙蓓裔
本標準主要審查人員:李冰 曾裕玲 葛春玉 葉向東 李玉明 張穎琮 胡紅頁 章敦輝 孫新文 邢勁 劉冰 張同科 魏劍萍 徐偉清 嚴春明 林洪俊 宋志遠 任泓 劉鳳 戴文杰 張晉紅 馬恒平 孫建文 陳鵬 孫旭 李江 陳學敏 譚志波 魏高升 邱敬敏 張悅昆 趙柱 陳鑫 莊曉峰 王成林 李宣南 王若青
1 總則
1.0.1 為保障石油化工企業的人身安全和生產安全,監測生產過程及儲運設施中泄漏的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并及時報警,預防人身傷害以及火災與爆炸事故的發生,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于石油化工新建、擴建工程中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的設計。
1.0.3 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的設計,除應符合本標準要求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語
2.0.1 可燃氣體 flammable gas
又稱易燃氣體,甲類氣體或甲、乙A類可燃液體氣化后形成的可燃氣體或可燃蒸氣。
2.0.2 有毒氣體 toxic gas
勞動者在職業活動過程中,通過皮膚接觸或呼吸可導致死亡或永久性健康傷害的毒性氣體或毒性蒸氣。
2.0.3 釋放源 source of release
可釋放并能形成爆炸性氣體環境、有毒氣體環境的位置或地點。
2.0.4 探測器 detector
又稱檢測器,將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或氧氣的濃度轉換為電信號的電子設備。
2.0.5 線型氣體探測器 open-path gas detector
一種開放式、用于檢測直線路徑中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云團的氣體探測器。常用的線性氣體探測器有:紅外氣體探測器、激光氣體探測器等。
2.0.6 現場警報器 field alarming unit/audible and visual alarm unit
安裝在現場,通過聲、光或旋光向現場或接近現場人員發出警示的電子設備。常見的有:探測器自帶的一體化的聲、光警報器,按區域設置的現場區域警報器。
2.0.7 報警控制單元 alarm control unit
接收探測器的輸出信號、顯示和記錄被檢測氣體的濃度、發出聲光報警信號,并能向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等設備發送氣體濃度報警信號和報警控制單元故障信息的電子設備。可燃氣體報警信號參與消防聯動時,報警控制單元通常采用按專用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產品標準制造并取得檢測報告的專用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
2.0.8 檢測范圍 sensible range
又稱測量范圍.探測器能夠檢測出被測氣體的濃度范圍。
2.0.9 報警設定值 alarm setpoint
預先設定的報警濃度值。報警設定值分為一級報警設定值和二級報警設定值。
2.0.10 響應時間 response time
在試驗條件下,從探測器接觸被測氣體至達到穩定指示值的時間。通常達到穩定指示值90%的時間為響應時間.恢復到穩定指示值10%的時間為恢復時間。
2.0.11 安裝高度 vertical height
探測器傳感器吸入口到指定參照物的垂直距離。
2.0.12 爆炸下限 lower explosion limit(LEL)
可燃氣體發生爆炸時的下限濃度(V%)值。
2.0.13 爆炸上限 upper explosion limit(UEL)
可燃氣體發生爆炸時的上限濃度(V%)值。
2.0.14 職業接觸限值 occupational cxposure limit(OEL)
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長期反復接觸,不會對絕大多數接觸者的健康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許接觸水平。化學因素的職業接觸限值分為最高容許濃度、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和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三種。
2.0.15 最高容許濃度 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MAC)
工作地點在一個工作日內、任何時間有毒化學物質均不應超過的濃度。
2.0.16 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 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time weighted average(PC-TWA)
以時間為權數規定的8h工作日、40h工作周的平均容許接觸濃度。
2.0.17 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PC-STEL)
在遵守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PC-TWA)前提下容許短時間(15min)接觸的濃度。
2.0.18 直接致害濃度immediately dangerous to life or health concentration(IDLH)
在工作地點,環境中空氣污染物濃度達到某種危險水平,如可致命或永久損害健康,或使人立即喪失逃生能力。
3 基本規定
3.0.1 在生產或使用可燃氣體及有毒氣體的生產設施及儲運設施的區域內,泄漏氣體中可燃氣體濃度可能達到報警設定值時,應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器;泄漏氣體中有毒氣體濃度可能達到報警設定值時,應設置有毒氣體探測器;既屬于可燃氣體又屬于有毒氣體的單組分氣體介質,應設有毒氣體探測器;可燃氣體與有毒氣體同時存在的多組分混合氣體,泄漏時可燃氣體濃度和有毒氣體濃度有可能同時達到報警設定值,應分別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器和有毒氣體探測器。
3.0.2 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的檢測報警應采用兩級報警。同級別的有毒氣體和可燃氣體同時報警時,有毒氣體的報警級別應優先。
3.0.3 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信號應送至有人值守的現場控制室、中心控制室等進行顯示報警;可燃氣體二級報警信號、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報警控制單元的故障信號應送至消防控制室。
3.0.4 控制室操作區應設置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聲、光報警;現場區域警報器宜根據裝置占地的面積、設備及建構筑物的布置、釋放源的理化性質和現場空氣流動特點進行設置。現場區域警報器應有聲、光報警功能。
3.0.5 可燃氣體探測器必須取得國家指定機構或其授權檢驗單位的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防爆合格證和消防產品型式檢驗報告;參與消防聯動的報警控制單元應采用按專用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產品標準制造并取得檢測報告的專用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國家法規有要求的有毒氣體探測器必須取得國家指定機構或其授權檢驗單位的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安裝在爆炸危險場所的有毒氣體探測器還應取得國家指定機構或其授權檢驗單位的防爆合格證。
3.0.6 需要設置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探測器的場所,宜采用固定式探測器;需要臨時檢測可燃氣體、有毒氣體的場所,宜配備移動式氣體探測器。
3.0.7 進入爆炸性氣體環境或有毒氣體環境的現場工作人員,應配備便攜式可燃氣體和(或)有毒氣體探測器。進入的環境同時存在爆炸性氣體和有毒氣體時,便攜式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探測器可采用多傳感器類型。
3.0.8 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應獨立于其他系統單獨設置。
3.0.9 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的氣體探測器、報警控制單元、現場警報器等的供電負荷,應按一級用電負荷中特別重要的負荷考慮,宜采用UPS電源裝置供電。
3.0.10 確定有毒氣體的職業接觸限值時,應按最高容許濃度、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的優先次序選用。
3.0.11 常見易燃氣體、蒸氣特性應按本標準附錄A采用;常見有毒氣體、蒸氣特性應按本標準附錄B采用。
4 檢測點確定
4.1 一般規定
4.1.1 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探測器的檢測點,應根據氣體的理化性質、釋放源的特性、生產場地布置、地理條件、環境氣候、探測器的特點、檢測報警可靠性要求、操作巡檢路線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選擇可燃氣體及有毒氣體容易積聚、便于采樣檢測和儀表維護之處布置。
4.1.2 判別泄漏氣體介質是否比空氣重,應以泄漏氣體介質的分子量與環境空氣的分子量的比值為基準,并應按下列原則判別:
1 當比值大于或等于1.2時,則泄漏的氣體重于空氣;
2 當比值大于或等于1.0、小于1.2時,則泄漏的氣體為略重于空氣;
3 當比值為0.8~1.0時,則泄漏的氣體為略輕于空氣;
4 當比值小于或等于0.8時,則泄漏的氣體為輕于空氣。
4.1.3 下列可燃氣體和(或)有毒氣體釋放源周圍應布置檢測點:
1 氣體壓縮機和液體泵的動密封;
2 液體采樣口和氣體采樣口;
3 液體(氣體)排液(水)口和放空口;
4 經常拆卸的法蘭和經常操作的閥門組。
4.1.4 檢測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時,探測器探頭應靠近釋放源,且在氣體、蒸氣易于聚集的地點。
4.1.5 當生產設施及儲運設施區域內泄漏的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可能對周邊環境安全有影響需要監測時,應沿生產設施及儲運設施區域周邊按適宜的間隔布置可燃氣體探測器或有毒氣體探測器,或沿生產設施及儲運設施區域周邊設置線型氣體探測器。
4.1.6 在生產過程中可能導致環境氧氣濃度變化,出現欠氧、過氧的有人員進入活動的場所,應設置氧氣探測器。當相關氣體釋放源為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釋放源時,氧氣探測器可與相關的可燃氣體探測器、有毒氣體探測器布置在一起。
4.2 生產設施
4.2.1 釋放源處于露天或敞開式廠房布置的設備區域內,可燃氣體探測器距其所覆蓋范圍內的任一釋放源的水平距離不宜大于10m,有毒氣體探測器距其所覆蓋范圍內的任一釋放源的水平距離不宜大于4m。
4.2.2 釋放源處于封閉式廠房或局部通風不良的半敞開廠房內,可燃氣體探測器距其所覆蓋范圍內的任一釋放源的水平距離不宜大于5m;有毒氣體探測器距其所覆蓋范圍內的任一釋放源的水平距離不宜大于2m。
4.2.3 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釋放源處于封閉或局部通風不良的半敞開廠房內,除應在釋放源上方設置探測器外,還應在廠房內最高點氣體易于積聚處設置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探測器。
4.3 儲運設施
4.3.1 液化烴、甲B、乙A類液體等產生可燃氣體的液體儲罐的防火堤內,應設探測器,可燃氣體探測器距其所覆蓋范圍內的任一釋放源的水平距離不宜大于10m。有毒氣體探測器距其所覆蓋范圍內的任一釋放源的水平距離不宜大于4m。
4.3.2 液化烴、甲B、乙A類液體的裝卸設施,探測器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鐵路裝卸棧臺,在地面上每一個車位宜設一臺探測器,且探測器與裝卸車口的水平距離不應大于10m;
2 汽車裝卸站的裝卸車鶴位與探測器的水平距離不應大于10m。
4.3.3 裝卸設施的泵或壓縮機區的探測器設置,應符合本標準第4.2節的規定。
4.3.4 液化烴灌裝站的探測器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封閉或半敞開的灌瓶間,灌裝口與探測器的水平距離宜為5m~7.5m;
2 封閉或半敞開式儲瓶庫,應符合本標準第4.2.2條規定;敞開式儲瓶庫房沿四周每隔15m~20m應設一臺探測器,當四周邊長總和小于15m時,應設一臺探測器;
3 緩沖罐排水口或閥組與探測器的水平距離宜為5m~7.5m。
4.3.5 封閉或半敞開氫氣灌瓶間,應在灌裝口上方的室內最高點易于滯留氣體處設探測器。
4.3.6 可能散發可燃氣體的裝卸碼頭,距輸油臂水平平面10m范圍內,應設一臺探測器。
4.3.7 其他儲存、運輸可燃氣體、有毒氣體的儲運設施,可燃氣體探測器和(或)有毒氣體探測器應按本標準第4.2節的規定設置。
4.4 其他有可燃氣體、有毒氣體的擴散與積聚場所
4.4.1 明火加熱爐與可燃氣體釋放源之間應設可燃氣體探測器,探測器距加熱爐爐邊的水平距離宜為5m~10m。當明火加熱爐與可燃氣體釋放源之間設有不燃燒材料實體墻時,實體墻靠近釋放源的一側應設探測器。
4.4.2 設在爆炸危險區域2區范圍內的在線分析儀表間,應設可燃氣體和(或)有毒氣體探測器,并同時設置氧氣探測器。
4.4.3 控制室、機柜間的空調新風引風口等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有可能進入建筑物的地方,應設置可燃氣體和(或)有毒氣體探測器。
4.4.4 有人進入巡檢操作且可能積聚比空氣重的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的工藝閥井、管溝等場所,應設可燃氣體和(或)有毒氣體探測器。
5 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設計
5.1 一般規定
5.1.1 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應由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探測器、現場警報器、報警控制單元等組成。
5.1.2 可燃氣體的第二級報警信號和報警控制單元的故障信號,應送至消防控制室進行圖形顯示和報警。可燃氣體探測器不能直接接入火災報警控制器的輸入回路。
5.1.3 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檢測信號作為安全儀表系統的輸入時,探測器宜獨立設置,探測器輸出信號應送至相應的安全儀表系統,探測器的硬件配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化工安全儀表系統設計規范》GB/T50770有關規定。
5.1.4 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配置圖見本標準附錄C。
5.2 探測器選用
5.2.1 探測器的輸出可選用4mA~20mA的DC信號、數字信號、觸點信號。
5.2.2 可燃氣體及有毒氣體探測器的選用,應根據探測器的技術性能、被測氣體的理化性質、被測介質的組分種類和檢測精度要求、探測器材質與現場環境的相容性、生產環境特點等確定。
5.2.3 常用可燃氣體及有毒氣體探測器的選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輕質烴類可燃氣體宜選用催化燃燒型或紅外氣體探測器;當使用場所的空氣中含有能使催化燃燒型檢測元件中毒的硫、磷、硅、鉛、鹵素化合物等介質時,應選用抗毒性催化燃燒型探測器、紅外氣體探測器或激光氣體探測器;在缺氧或高腐蝕性等場所,宜選用紅外氣體探測器或激光氣體探測器;重質烴類蒸氣可選用光致電離型探測器;
2 氫氣檢測宜選用催化燃燒型、電化學型、熱傳導型探測器;
3 有機有毒氣體宜選用半導體型、光致電離型探測器;
4 無機有毒氣體檢測宜選用電化學型探測器;
5 氧氣宜選用電化學型探測器;
6 在氣候環境或生產環境特殊,需監測的區域開闊的場所,宜選擇線型可燃氣體探測器;
7 在工藝介質泄漏后形成的氣體或蒸氣能顯著改變釋放源周圍環境溫度的場所,可選用紅外圖像型探測器;
8 在高壓工藝介質泄漏時產生的噪聲能顯著改變釋放源周圍環境聲壓級的場所,可選用噪聲型探測器;
9 在生產和檢修過程中需要臨時檢測可燃氣體、有毒氣體的場所,應配備移動式氣體探測器。
5.2.4 常用探測器的采樣方式應根據使用場所按下列規定確定:
1 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的檢測宜采用擴散式探測器;
2 受安裝條件和介質擴散特性的限制,不便使用擴散式探測器的場所,可采用吸入式探測器;
3 當探測器配備采樣系統時,采樣系統的滯后時間不宜大于30s。
5.2.5 常見氣體探測器的技術性能應符合本標準附錄D的要求;常見氣體探測器應按照本標準附錄E選用。
5.3 現場報警器選用
5.3.1 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應按照生產設施及儲運設施的裝置或單元進行報警分區,各報警分區應分別設置現場區域警報器。區域警報器的啟動信號應采用第二級報警設定值信號。區域警報器的數量宜使在該區域內任何地點的現場人員都能感知到報警。
5.3.2 區域警報器的報警信號聲級應高于110dBA,且距警報器1m處總聲壓值不得高于120dBA。
5.3.3 有毒氣體探測器宜帶一體化的聲、光警報器,可燃氣體探測器可帶一體化的聲、光警報器,一體化聲、光警報器的啟動信號應采用第一級報警設定值信號。
5.4 報警控制單元選用
5.4.1 報警控制單元應采用獨立設置的以微處理器為基礎的電子產品,并應具備下列基本功能:
1 能為可燃氣體探測器、有毒氣體探測器及其附件供電。
2 能接收氣體探測器的輸出信號,顯示氣體濃度并發出聲、光報警。
3 能手動消除聲、光報警信號,再次有報警信號輸入時仍能發出報警。
4 具有相對獨立、互不影響的報警功能,能區分和識別報警場所位號。
5 在下列情況下,報警控制單元應能發出與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濃度報警信號有明顯區別的聲、光故障報警信號:
1)報警控制單元與探測器之間連線斷路或短路。
2)報警控制單元主電源欠壓。
3)報警控制單元與電源之間的連線斷路或短路。
6 具有以下記錄、存儲、顯示功能:
1)能記錄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的報警時間,且日計時誤差不應超過30s;
2)能顯示當前報警部位的總數;
3)能區分最先報警部位,后續報警點按報警時間順序連續顯示;
4)具有歷史事件記錄功能。
5.4.2 控制室內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聲、光警報器的聲壓等級應滿足設備前方1m處不小于75dBA,聲、光警報器的啟動信號應采用第二級報警設定值信號。
5.4.3 可燃氣體探測器參與消防聯動時,探測器信號應先送至按專用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產品標準制造并取得檢測報告的專用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報警信號應由專用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輸出至消防控制室的火災報警控制器。可燃氣體報警信號與火災報警信號在火災報警控制系統中應有明顯區別。
5.5 測量范圍及報警值設定
5.5.1 測量范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可燃氣體的測量范圍應為0~100%LEL;
2 有毒氣體的測量范圍應為0~300%OEL;當現有探測器的測量范圍不能滿足上述要求時,有毒氣體的測量范圍可為0~30%IDLH;環境氧氣的測量范圍可為0~25%VOL;
3 線型可燃氣體測量范圍為0~5LEL·m。
5.5.2 報警值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可燃氣體的一級報警設定值應小于或等于25%LEL。
2 可燃氣體的二級報警設定值應小于或等于50%LEL。
3 有毒氣體的一級報警設定值應小于或等于100%OEL,有毒氣體的二級報警設定值應小于或等于200%OEL。當現有探測器的測量范圍不能滿足測量要求時,有毒氣體的一級報警設定值不得超過5%IDLH,有毒氣體的二級報警設定值不得超過10%IDLH。
4 環境氧氣的過氧報警設定值宜為23.5%VOL,環境欠氧報警設定值宜為19.5%VOL。
5 線型可燃氣體測量一級報警設定值應為1LEL·m;二級報警設定值應為2LEL·m。
6 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安裝設計
6.1 探測器安裝
6.1.1 探測器應安裝在無沖擊、無振動、無強電磁場干擾、易于檢修的場所,探測器安裝地點與周邊工藝管道或設備之間的凈空不應小于0.5m。
6.1.2 檢測比空氣重的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時,探測器的安裝高度宜距地坪(或樓地板)0.3m~0.6m;檢測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時,探測器的安裝高度宜在釋放源上方2.0m內。檢測比空氣略重的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時,探測器的安裝高度宜在釋放源下方0.5m~1.0m;檢測比空氣略輕的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時,探測器的安裝高度宜高出釋放源0.5m~1.0m。
6.1.3 環境氧氣探測器的安裝高度宜距地坪或樓地板1.5m~2.0m。
6.1.4 線型可燃氣體探測器宜安裝于大空間開放環境,其檢測區域長度不宜大于100m。
6.2 報警控制單元及現場區域警報器安裝
6.2.1 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人機界面應安裝在操作人員常駐的控制室等建筑物內。
6.2.2 現場區域警報器應就近安裝在探測器所在的報警區域。
6.2.3 現場區域警報器的安裝高度應高于現場區域地面或樓地板2.2m,且位于工作人員易察覺的地點。
6.2.4 現場區域警報器應安裝在無振動、無強電磁場干擾、易于檢修的場所。
附錄A 常見易燃氣體、蒸氣特性






附錄B 常見有毒氣體、蒸氣特性

本標準中,濃度單位ppm(umol/mol)與mg/m³的換算關系是:

式中:Mw——氣體的分子量(g/mol);
T——環境溫度(K);
P——環境大氣壓力(atm)。
附錄C 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配置圖

附錄D 常見氣體探測器技術性能表



附錄E 常見氣體探測器選用指南

本規范用詞說明
1 為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 本規范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規范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引用標準名錄
《石油化工安全儀表系統設計規范》GB/T50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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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50493-2019《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標準》條文說明版本(一)
GB/T50493-2019《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標準》條文說明版本(二)
GB/T50493-2019《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標準》條文說明版本(三)
GB/T50493-2019《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標準》條文說明版本(四)
GB/T50493-2019《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標準》條文說明版本(五)
GB/T50493-2019《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標準》條文說明版本(六)
GB/T50493-2019《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標準》條文說明版本(七)
GB/T50493-2019《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標準》條文說明版本(八)
GB/T50493-2019《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標準》條文說明版本(九)
GB/T50493-2019《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標準》條文說明版本(十)
發布時間:2025年4月17日13:33:48
文章來源:東方報警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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