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50493-2019《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標準》條文說明版本(二)
GB/T50493-2019 《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標準》附加條文說明版本,3基本規定部分。
3 基本規定
3.0.1 在生產或使用可燃氣體及有毒氣體的生產設施及儲運設施的區域內,泄漏氣體中可燃氣體濃度可能達到報警設定值時,應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器;泄漏氣體中有毒氣體濃度可能達到報警設定值時,應設置有毒氣體探測器;既屬于可燃氣體又屬于有毒氣體的單組分氣體介質,應設有毒氣體探測器;可燃氣體與有毒氣體同時存在的多組分混合氣體,泄漏時可燃氣體濃度和有毒氣體濃度有可能同時達到報警設定值,應分別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器和有毒氣體探測器。
3.0.2 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的檢測報警應采用兩級報警。同級別的有毒氣體和可燃氣體同時報警時,有毒氣體的報警級別應優先。
3.0.3 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信號應送至有人值守的現場控制室、中心控制室等進行顯示報警;可燃氣體二級報警信號、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報警控制單元的故障信號應送至消防控制室。
3.0.4 控制室操作區應設置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聲、光報警;現場區域警報器宜根據裝置占地的面積、設備及建構筑物的布置、釋放源的理化性質和現場空氣流動特點進行設置。現場區域警報器應有聲、光報警功能。
3.0.5 可燃氣體探測器必須取得國家指定機構或其授權檢驗單位的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防爆合格證和消防產品型式檢驗報告;參與消防聯動的報警控制單元應采用按專用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產品標準制造并取得檢測報告的專用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國家法規有要求的有毒氣體探測器必須取得國家指定機構或其授權檢驗單位的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安裝在爆炸危險場所的有毒氣體探測器還應取得國家指定機構或其授權檢驗單位的防爆合格證。
3.0.6 需要設置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探測器的場所,宜采用固定式探測器;需要臨時檢測可燃氣體、有毒氣體的場所,宜配備移動式氣體探測器。
3.0.7 進入爆炸性氣體環境或有毒氣體環境的現場工作人員,應配備便攜式可燃氣體和(或)有毒氣體探測器。進入的環境同時存在爆炸性氣體和有毒氣體時,便攜式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探測器可采用多傳感器類型。
3.0.8 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應獨立于其他系統單獨設置。
3.0.9 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的氣體探測器、報警控制單元、現場警報器等的供電負荷,應按一級用電負荷中特別重要的負荷考慮,宜采用UPS電源裝置供電。
3.0.10 確定有毒氣體的職業接觸限值時,應按最高容許濃度、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的優先次序選用。
3.0.11 常見易燃氣體、蒸氣特性應按本標準附錄A采用;常見有毒氣體、蒸氣特性應按本標準附錄B采用。
條文說明
3.0.1 本條要求依據下列要求而提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四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備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2002年5月12日頒布實施)第十一條(三)中規定:“設置有效的通風裝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業場所,設置自動報警裝置和事故通風設施。”
石油化工企業的加工與儲運過程中,泄漏氣體介質的組成,既有單一組分的氣體也有多種組分的混合氣體;對于同一釋放源,不同工況下,泄漏氣體介質的理化性質也是不同的,故探測器的選擇和布置需要適應各種泄漏工況的檢測要求。對于單一組分的氣體介質,既屬于可燃氣體又屬于有毒氣體時,由于毒性濃度限值低,該氣體泄漏時氣體濃度會先達到有毒氣體濃度報警設定值,故只設有毒氣體探測器。
對于多組分的混合氣體或不同工況條件下泄漏氣體的組成差異大時,為確保生產安全,當該氣體濃度可能達到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設定值和(或)有毒氣體濃度報警設定值時,需要分別設置可燃氣體和(或)有毒氣體探測器。
對于含多種有毒氣體組分的混合氣體或不同工況條件下泄漏氣體的組成差異大時,為確保生產安全,當各毒性氣體組分的氣體濃度可能達到各組分的有毒氣體濃度報警設定值時,需要分別設置有毒氣體探測器。
按BP公司規定(GP 30-85-2009),泄漏氣體中待測烴類氣體濃度高于硫化氫氣體濃度2000倍以上時,該氣體可不設硫化氫氣體探測器。
3.0.2 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的一級報警為常規的氣體泄漏警示報警,提示操作人員及時到現場巡檢確認。當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濃度達到二級報警值時,提示操作人員應采用緊急處理措施。
現場發生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泄漏事故時,為了保護現場工作人員的身體健康,對同時發出的有毒氣體和可燃氣體的檢測報警信號的處理,需遵循有毒氣體的報警級別優先的原則。
現場探測器自帶的警報器接受一、二級報警信號,現場區域警報器接受第二級報警信號,消防控制中心接受第二級報警信號。
3.0.3 為保證生產和操作人員的安全,在正常運行時人員不得進入的危險場所,探測器應對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釋放源進行連續檢測、指示、報警,并對報警進行記錄或打印,以便隨時觀察發展趨勢和留作檔案資料。
通常情況下,生產設施或儲運設施的控制室、現場操作室是操作人員常駐和能夠采取措施的場所。現場發生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泄漏事故時,報警信號發送至操作人員常駐的控制室、現場操作室等進行報警,這有利于控制室、現場操作室的操作人員及時發現并采取措施。
國內石化企業的氣防控制部門常與其他生產管理部門合建,如與消防站合建,故有毒氣體第二級報警信號常和可燃氣體第二級報警信號一起送至消防(氣防)部門。當企業的氣防控制部門獨立于其他生產管理部門時,有毒氣體第二級報警信號需送至氣防管理部門顯示裝置和相關監管控制單元。
3.0.4 在控制室操作區設置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聲、光報警,有利于控制室的操作人員及時發現并采取措施。
為了提示現場工作人員,通常在生產現場主要出入口處及高噪聲區[噪聲超過85dB(A)]等部位設置現場區域警報器。
有人進入巡檢操作且可能出現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積聚的壓縮機廠房、泵房、筒(料)倉、分析小屋、分析化驗室等相對封閉場所,在其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設置聲光警報器。其目的是提醒巡檢操作人員進入這些場所時引起注意。
3.0.5 在石油化工企業中,按照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2013標準的要求,可燃氣體探測器屬于火災自動探測設備,生產中使用的可燃氣體探測器應有消防產品檢測報告。目前,可燃氣體探測器的消防產品檢測報告包括產品型式檢驗報告和消防產品認證證書(應急管理部消防產品合格評定中心發放)。
2017年12月26日全國人大已批準新計量法于2017年12月28日執行。修改主要內容:取消制造、修理計量行政許可(即取消計量制造認證),嚴格執行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許可。
目前,《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中所列的必須經國家計量器具制造認證的有毒氣體探測器只有針對二氧化硫、硫化氫、一氧化碳等幾種產品。對于國家法規要求進行檢測的有毒氣體而言,并非所有的有毒氣體探測器都須經國家指定機構及授權檢驗單位的計量器具制造認證。
對于泄漏的氣體介質,當其既屬于有毒氣體,又屬于可燃氣體時,雖然檢測時是按有毒氣體來檢測和報警,但由于其仍具有爆炸特性,有毒氣體探測器需滿足相應防爆要求。
用標準氣體做校核氣時,廠家需提供實際氣體與標準氣體的關聯曲線。
3.0.6、3.0.7 固定式可燃及有毒氣體探測器指在現場長期固定安裝的氣體檢測裝置,用于需要對被檢區域的氣體作長久檢測用;移動式可燃及有毒氣體探測器指能從一處移動到另一處,并可以在現場短期固定安裝的氣體檢測報警裝置,用于生產現場或儲運現場臨時監測用;便攜式可燃及有毒氣體探測器指可以隨身攜帶并在攜帶過程中完成檢測報警任務的氣體檢測報警裝置,用于生產現場或儲運現場的介質泄漏檢測、現場泄漏介質的確認和現場環境的安全監測。
對于一些不具備設置固定式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探測器的場所,如:環境濕度過高,環境溫度過低,或在正常情況下視為非爆炸或無毒區,生產檢修時可能為爆炸或有毒危險區等,受檢測產品的性能所限,通常可以安裝移動式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探測器,以確保生產和維護的安全需要。
受生產現場場地條件和氣象條件所限,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探測器的設置常常難以及時地反映出釋放源的準確地點和方位。為保障現場人身的安全,對于在現場巡檢和操作的工作人員,需按照生產現場的安全管理要求,為在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環境中工作的現場人員配備便攜式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探測器,以期提高企業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進入的環境同時存在爆炸性氣體和有毒氣體時,便攜式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探測器宜采用多傳感器類型,也可根據需要選擇單一組分的可燃氣體探測器、有毒氣體探測器、測氧儀。
鑒于有毒氣、高溫高壓的可燃氣體一旦發生泄漏有著巨大危害性,當工廠出現泄漏事故時,為防止操作人員盲目施救造成二次傷害,便攜式氣體探測器的選用時,需考慮合同工廠提出的安全管理水平的要求。在現場噪聲高,旋光警示效果差的裝置區內,可以選擇配備能接受遠傳報警信號的便攜式檢測報警儀表,以便及時接受氣體探測器發出的相關報警信息。
3.0.8 獨立設置是指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的檢測與發出報警信號的功能不受對應裝置生產工藝控制儀表系統故障的影響。
2014年國家安監總局下發的《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化工安全儀表系統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4]第116號)中第四(十一)條明確要求采用獨立設置,因此,本次修訂時,應參照上文和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的有關內容,對原國標中第3.0.9條進行重新修訂。
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化工企業泄漏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4]94號)第三(八)款的要求,“對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和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要按安全控制要求設置自動化控制系統、安全聯鎖或緊急停車系統和可燃及有毒氣體泄漏檢測報警系統。緊急停車系統、安全聯鎖保護系統要符合功能安全等級要求”。
3.0.9 檢測報警系統的電源供電按一級用電負荷中的重要負荷供電。
根據現行國家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 50052-2009第2.0.1條的規定:一級負荷中特別重要的負荷是指中斷供電將造成發生中毒、爆炸和火災等情況的負荷,以及特別重要場所的不允許中斷供電的負荷。現行國家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 50052-2009 第 3.0.1條的規定:
“電力負荷應根據對供電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斷供電在對人身安全、經濟損失上所造成的影響程度進行分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應視為一級負荷:
(1)中斷供電將造成人身傷害時;
(2)中斷供電將在經濟上造成重大損失時;
(3)中斷供電將影響重要用電單位的正常工作。
2 在一級負荷中,當中斷供電將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設備損壞或發生中毒、爆炸和火災等情況的負荷,以及特別重要場所的不允許中斷供電的負荷,應視為一級負荷中特別重要的負荷''。
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通常作為裝置的安全獨立保護層,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的可靠性是確保裝置生產安全的基本要求。事故一旦發生,檢測報警系統的工作能夠使得生產管理人員及時處理,防止事故擴大,保證工作人員的搶救和撤離,故保證系統的用電負荷,亦為特別重要負荷。
分散或獨立的有毒及易燃易爆品的設施,如加油站、加氣站等,一般采用盤裝或壁掛式,電源功率較小,故規定檢測報警系統也可采用普通電源供電。
3.0.10 有毒氣體的職業接觸限值通常有最高容許濃度、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和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三種。按數值高低,IDLH大于職業接觸限值(其中,最高容許濃度MAC小于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小于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值)。按照職業衛生防護要求,在每天工作8h且每周工作5d的條件下,職工應在符合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的環境條件下工作。實際上,在確定有毒氣體探測器時,結合當前有毒氣體探測器的制造水平,如按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作為有些毒性介質的檢測濃度限值時,則市場上無適宜的探測器可選。由于生產現場泄漏檢測屬于環境事故狀態檢測,不是正常工作狀態,為在確保操作人員的健康安全的前提下,便于檢測工作的工程實施,當生產介質同時具有幾個職業接觸限值時,有毒氣體的職業接觸限值可按最高容許濃度一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一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的優先順序選用濃度限值;當特定氣體缺少最高容許濃度、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值和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值時,可以選用直接致死濃度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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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5年4月17日14:18:02
文章來源:東方報警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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